来源:y6英亚体育在线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5-05-01 13:50:04
包括与夫妻一方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虚假诉讼案、滥用“保护性查封”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案、隐瞒债务已清偿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案、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
现阶段,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时有出现,有的虚假诉讼案件由于程序衔接沟通不畅,导致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不能及时有效落实,部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标准、刑事政策把握尺度等方面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是针对重点领域有效甄别和及时有效地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强化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和程序衔接体制机制,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认定虚假诉讼罪,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确定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行为的专业性与隐蔽性强,如何有效甄别和及时有效地发现是重点难点。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逐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列举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房屋限购或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等多个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案例1“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属于典型的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案例3“唐某祥虚假诉讼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另外,案例2“何某虚假诉讼案”发生在民事执行领域,亦属于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案例4“段某虚假诉讼案”系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属于近年来出现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新类型,需要引起重视。对于上述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要加强甄别审查工作力度。
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程序中发现有虚假诉讼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意见》规定,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例1“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案例3“唐某祥虚假诉讼案”均系人民法院在相关民事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遂将案件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保证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及时受到刑事追究。
另外,为有效落实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之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对虚假诉讼犯罪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案例1“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中,某市人民法院在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前,对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刘某秀、李某分别予以了司法拘留。
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虚假诉讼罪,既不能不当限缩刑法的调整范围,导致有罪的人逃脱刑事处罚,也不能不当扩大虚假诉讼罪的适用对象,给极少数人意图通过刑事手段不当干扰民事诉讼正常进程提供可乘之机。
案例3“唐某祥虚假诉讼案”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案例4“段某虚假诉讼案”中,职工与他人串通,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该行为虽未直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妨害了司法秩序,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客体要件。
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客体为“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但是,上述两个客体在认定虚假诉讼罪时所起作用并不相同。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必然妨害司法秩序,而双方恶意串通意图规避法律政策限制性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正常的情况下并不直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秩序”是必要客体,而“他人合法权益”属于选择性客体。对于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同时侵害“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两个客体的行为人,要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于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4“段某虚假诉讼案”属于行为人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规避法律和政策,未直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总体情况,合理确定刑罚,将惩治重点集中于主动招揽他人、专门从事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规避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行为的“黑中介”等人员。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加大对各类型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甄别查处和依法惩治工作力度,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切实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需求,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