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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

山东高院参照最高法类案

来源:y6英亚体育在线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5-05-04 18:25:58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毕玉泉,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颖,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再审申请人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毕玉泉、杨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再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新证据,即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历城区华龙路1110号1、2号楼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济自然规划函[2019]414号),主张新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因申请人未能取得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没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民法典的规定,应当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但任何一方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获利,一审法院对合同无效的处理在审理中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退回涉案房屋,申请人退回购房款。主合同无效的,补充合同相应无效。(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和法规并未禁止通过变更土地用途进而更改使用权出让年限,但是,案涉土地已经被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自然规划函[2019]414号)文件撤销,案涉土地变更的法律基础已不存在,原判决认定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变更为50年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且在被申请人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向申请人主张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1)历城民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早已生效,并且一审当事人未对该判决提起上诉,依法不能再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再审,程序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进行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由此,法律已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充分的程序保障,二审程序亦应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会引起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案而言,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亦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审法院应依法不予审查。被申请人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已超越了法定再审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关于申请人提交的再审新证据能否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提交了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关于撤销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历城区华龙路1110号1、2号楼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济自然规划函[2019]414号)作为新证据,主张案涉房屋因申请人未能取得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没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原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有效错误。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一是从新证据的内容来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被撤销,仅能证明被申请人购买的案涉房屋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没办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但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相区分的原则,不动产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均不影响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债权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被政府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撤销,但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申请人以自身存在的过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属于恶意抗辩行为,有违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判决对申请人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合同无效的目的是避免给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如支持违法违规者的诉求,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宗旨,也将纵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从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追求不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申请人以其自身未办理规划手续和竣工验收手续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理据不足。

  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决定再审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的问题。对本案决定再审是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本院已生效的一审判决依职权决定的,而非依据被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启动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不受当事人再审申请期限的限制,因而一审法院对本案决定再审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山东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合同约定应当严守,诚信观念应当强化。华诚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甲方,主导签订了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在合同相对方铁建大桥工程局按约履行合同而其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诚房地产公司承担对应责任后,华诚房地产公司以其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于二审中主张合同无效,其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根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

  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是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华诚房地产公司作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有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从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综上。华诚房地产公司在二审中主张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该主张有违诚信原则,故,华诚房地产公司关于其与铁建大桥工程局于招投标前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做谈判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点击链接→):。入库日期:2024.年2月21日。裁判要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2018年6月8日)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8145号民事判决(2018年12月28日)